《蒙特利爾議定書》倫敦修正(1990)
第1 條修正
A. 序言段落
1. 議定書序言第六段應以下文取代
決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層物質全球排放總量的預防措施,以保護臭氧層,而最終目的則是根據科學知識的發展,考慮到技術和經濟方面,并銘記發展中國家的發展需要,來徹底清除此種排放,
2. 議定書序言第七段應以下文取代
認識到必需作出特別安排,滿足發展中國家的需要,包括提供額外的資金和取得有關技術,考慮到所需資金款額可以預期,且此項資金將大大提高世界處理科學斷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害影響問題的能力,
3. 議定書序言第九段應以下文取代:
考慮到有關消耗臭氧層物質排放控制和削減的替代技術的研究發展和轉讓方面,必須促進國際合作,特別銘記著發展中國家的需要,
B. 第1 條定義
1. 議定書第1 條第4 款應以下文取代
4. 受控物質是指本議定書附件A 或附件B 所載單獨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內的物質除非特別在有關附件中指明,應包括任何這類物質的異構體,但不包括制成品內所含任何受控物質或混合物,而包括運輸或儲存該物質的容器中的此種物質或混合物
2. 議定書第1 條第5 款應以下文取代
5. 生產量是指受控物質的生產量減去待由各締約方核準的技術所銷毀的數量之后再減去完全用作其他化學品制造原料的數量后所得的數量再循環和再使用的數量
不算作生產量
3. 議定書第1 條內應加列下款
9. 過渡性物質是指本議定書附件C 所載單獨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內的物質;除非可能在附件C 內特別指明,應包括任何這類物質的異構體,但不包括制成品內所含任何過渡性物質或混合物,而包括運輸或儲存該物質的容器中的此種物質或混合物
C. 第2 條第5 款
議定書第2 條第5 款應以下款取代
5. 任何締約方在任何一個或幾個控制期間內,可轉移給另一締約方第2A至2E 條款所規定的生產計算數量的任何數量,只要有關締約方所生產的任何一類受控物質計算總額并不超過這些條款為該類物質規定的限額此種生產的轉移應由每一個有關締約方通報秘書處,說明轉移的條件及適用的期間
D. 第2 條第6 款
在第2 條第6 款中受控物質首次出現前加入
附件A 或附件B
E. 第2 條第8(a)款
在議定書第2 條第8(a)款本條兩字之后都加上及第2A至2E 條
F. 第2 條第9(a)(i)款
在議定書第2 條第9(a)(i)款附件A 等字之后加上和/或附件B
G. 第2 條第9(a)(ii)款
下列字樣應自議定書第2 條第9(a)(ii)款中刪去從1986 年數量
H. 第2 條第9(c)款
刪去議定書第2 條第9(c)款內下列文字
至少占締約方受控物質消費總量中百分之五十的出席并參加投票的締約方以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此種決定并以下列文字取代
出席并參加表決的按第5 條第1 款行事的締約方多數票以及出席并參加表決的非按該條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多數票通過此種決定
I.第2 條第10(b)款
議定書第2 條第10(b)款應予刪去,第2 條第10(a)款應為第10 款
J. 第2 條第11 款
在議定書第2 條第11 款本條兩字之后都加上及第2A至2E 條
K. 第2C條其他全鹵化氟氯化碳
將以下各款加在議定書內作為第2C條
第2C 條其他全鹵化氟氯化碳
1.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3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內,其附件B 第一類受控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 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八十生產一種或數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 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八十但為滿足按照第5 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 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2.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7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內,其附件B 第一類受控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 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五生產一種或數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這些物質的生產的
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 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 之十五但為滿足按照第5 條第1 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 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3.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0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內,其附件B 第一類受控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生產一種或數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但為滿足按照第5 條第1
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 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五
L. 第2D 條四氯化碳
將以下各款加在議定書內作為第2D條
第2D 條四氯化碳
1.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5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內,其附件B 第二類所列受控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 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五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 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五但為滿足按照第5 條第1 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 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2.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0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內,其附件B 第二類所列受控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零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零但為滿足按照第5 條第1 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 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五
M. 第E 條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將以下各款加在議定書內作為第2E 條
第2E 條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
1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3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內,其附件B 第三類受控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 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 年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但為滿足按照第5 條第1 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 年生產的
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2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5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內,其附件B 第三類受控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 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七十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 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七十但為滿足按照第5 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一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 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3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0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內,其附件B 第三類所列受控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 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三十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1989 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三十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 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 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4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5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內,其附件B 第三類所列受控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但為滿足按照第5 條第1 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 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五
5 締約方應于1992 年審查本條規定的削減進度是否尚可加快
N. 第3 條控制數量的計算
1. 在議定書第3 條的第2 條等字之后加上,第2A至2E條
2. 在議定書第3 條的附件A 等字之后都加上或附件B
O. 第4 條對與締約方貿易的控制
1. 第4 條第1 至第5 款應以下列各款取代
1. 從1990 年1 月1 日起,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
附件A 所列受控物質
1 之二. 在本款生效之日以后一年內,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附件B 所列受控物質
2. 從1993 年1 月1 日起,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向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出口附件A 所列任何受控物質2 之二.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后,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向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出口附件B 所列任何受控物質
3. 到1992 年1 月1 日,締約方應依照公約第10 條規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內列出含有附件A 所列受控物質的產品清單未曾依照該程序對該附件提出異議的締約方,應在該附件生效后一年內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此種產品3 之二.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三年內,各締約方應依照公約第10 條規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內列出含有附件B 所列受控物質的產品清單未曾依照該程序對該附件提出異議的締約方,應在該附件生效后一年內禁止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此種產品
4. 到1994 年1 月1 日,締約方應確定是否禁止或限制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進口在生產過程中使用附件A 所列受控物質但不含有此種物質的產品如果確定可行,締約國應依照公約第10 條規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內列出此種產品的清單未曾依照該程序對該附件提出異議的締約方,應在該附件生效后一年內,禁止或限制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此種產品4 之二.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五年內,締約方應確定是否禁止或限制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進口在生產過程中使用附件B 所列受控物質但不含有此種物質的產品如果確定可行,締約方應依照公約第10 條規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內列出此種產品的清單未曾依照該程序對該附件提出異議的締約方,應在該附件生效后一年內,禁止或限制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此種產品
5. 每一締約方承諾盡量以可行的步驟勸阻向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出口生產和利用受控物質的技術
2. 議定書第4 條第8 款應由下款取代
8. 雖有本條的規定,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如經締約方會議確定充分遵守
第2 條第2A 至2E 條和本條規定并已按照第7 條規定提交數據以為佐證,則可以允許從該國作第1,1 之二3 3 之二4 和4 之二各款所指的進口,或對該國作第2 和2 之二款所指的出口
3. 議定書第4 條內應加入下款作為第9 款
9. 為本條的目的, 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一詞,以任何特定的受控物質而言,
應包括尚未同意受當時對該物質生效的控制措施約束的每一國家或區域經濟
一體化組織
P. 第5 條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情況
議定書第5 條應以下文取代
1. 任何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如果在本議定書對其生效之日或其后直至1999 年1 月1 日止其附件A 所列受控物質每年的消費的計算數量低于人均0.3 公斤,為滿足其國內基本需要應有權暫緩十年執行第2A至2E 條規定的控制措施
2. 不過,任何按照本條第1 款行事的締約方,其附件A 所列受控物質每年的消費的計算數量不得超過人均0.3 公斤,或其附件B 所列受控物質每年的消費的計算數量不得超過人均0.2 公斤
3. 在執行第2A至2E 條所規定控制措施時,任何按本條第1 款行事的締約方應有權使用
(a) 對于附件A 所列受控物質其1995 至1997 年每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平均值或消費的計算數量為人均0.3 公斤,取其數值較低者作為確定其執行控制措施的基準;
(b) 對于附件B 所列受控物質其1998 至2000 年每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平均值或消費的計算數量為人均0.2 公斤,取其數值較低者作為確定其執行控制措施的基準
4. 按照本條第1 款行事的締約方,如在第2A至2E 條所規定控制措施義務適用于該國之前的任何時候,發現不能獲得受控物質充分的供應,可將此情況通知秘書處秘書處應即將此項通知的副本轉送各締約方,締約方應在其下一次會議時審議此事并對采取適當行動作出決定
5. 對于按照本條第1 款行事的締約方,增進其履行義務的能力以執行第2A至2E 條所規定控制措施,以及這些締約方執行這些措施,將系于第10 條所規定財務合作及第10A條所規定技術轉讓的有效實行
6. 按照本條第1 款行事的任何締約方可在任何時候以書面通知秘書處經采取一切實際可行的步驟,但由于第10 條和第10A條沒有充分執行,無法履行第2A至2E 條所規定的任何或全部義務秘書處應即將該項通知的副本轉送各締約方,締約方應充分考慮到本條第5 款,在其下一次會議時審議此事并對采取適當行動作出決定
7. 在遞送通知到締約方開會對以上第6 款所指的適當行動作出決定之前這段時間,或在締約方會議決定的更長一段時間內,不應對發出通知的締約方引用第8 條所指的不遵守情事程序
8. 締約方會議應至遲于1995 年審查按照本條第1 款行事的締約方的情況,包括有效執行財務合作和給它們的技術轉讓并對適用于這些締約方的控制措施進度采取可能認為必要的訂正
9. 本條第4 6 7 款所指締約方決定的作出應按照在第10 條之下作出決定所適用的同一程序
Q. 第6 條控制措施的評估和審查
將議定書第6 條的對第2 條規定的控制措施進行評估改為對第2 條第2A 至2E 條規定的控制措施及附件C 第一類所列過渡性物質的生產
進口和出口情況進行評估
R. 第7 條數據匯報
1. 議定書第7 條應以下文取代
1. 每一締約方應在成為締約方之后的三個月內,向秘書處提供關于其附件A 所列每一種受控物質的1986 年生產進口和出口的統計數據;在沒有確實數據時,則提供此種數據的最佳估計數據
2. 每一締約方應向秘書處提供關于其附件B 所列每一種受控物質以及附件C 第一類內所列每一種過渡性物質的1989 年生產進口和出口的統計數據;在沒有確實數據時,則提供此種數據的最佳估計數據;提供此數據不得遲于本議定書關于附件B 所列物質的條款對該締約方生產之日起的三個月
3. 每一締約方應向秘書處提供有關附件B 所列物質的規定對該國生效的一年及其后每一年關于附件A 和B 所列每一種受控物質以及附件C 第一類過渡性物質的每年生產量按照第1 條第5 款所下定義并單獨提出
-- 用作原料的數量;
-- 使用締約方核準的技術所銷毀的數量;
-- 同締約方和非締約方的進出口量的統計數據提供此數據不應遲于此數據有關年度終了后九個月
4. 對按照第2 條第8(a)款規定行事的各締約方而言,如果有關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匯報該組織與非該組織成員國之間的進出口數據,則本條第2 條第1 2 和3 款關于進口和出口的統計數據的要求應視為已經滿足S. 第9 條研究發展公眾認識及資料交流議定書第9 條第1 款第(a)項應以下文取代
(a) 改善受控物質和過渡性物質的密封回收再循環或銷毀或以其他方式減少它們的排放的最佳技術
T. 第10 條資金機制
議定書第10 條應以下文取代
第10 條資金機制
1. 締約方應設置一個機制,向按照本議定書第5 條第1 款行事的締約方提供財務及技術合作,包括轉讓技術在內,使這些國家能夠執行議定書第2A至2E 條所規定的控制措施對該機制的捐款應當是在對按照該款行事的締約方的資金轉讓之外的其他捐款這個機制應支付這類締約方的一切議定的增加費用,使它們能夠執行議定書的控制措施締約方會議應就增加費用類別的一份指示性清單作出決定
2. 按第1 款設置的機制應包括一個多邊基金該機制還可包括其他多邊區域和雙邊合作的辦法
3. 這個多邊基金應
(a) 斟酌情形作為贈款或作為減讓性款項,并按照待由締約方通過的準則,支付議定的增加費用
(b) 提供交換所經費從事下列任務
(i) 通過國別研究及其他技術合作,協助按照第5 條第1 款行事的締約方確定其合作需要;
(ii) 便利技術合作,以滿足這些已確定的需要;
(iii) 按第9 條規定散發新聞及其了有關材料舉辦講習班訓練班及其他有關活動,以利于發展中國家締約方;
(iv) 便利及監測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可取得的其他多邊區域和雙邊合作
(c) 提供多邊基金的秘書事務費用及有關支助費用
4. 多邊基金應置于締約方權力之下,締約方應決定基金的全盤政策
5. 締約方應設立一個執行委員會制定并監測具體業務政策指導方針和行政安排的實施,包括資源的支配,以達成多邊基金的目標執行委員會應在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世界銀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聯合國開發計劃署或其他適當機構各按其專門領域提供合作和協助下,履行締約方議定的委員會職權規定內載明的任務和職責執行委員會的成員應在按照第5 條第1 款行事的締約方和非按該條款行事的締約方享有均衡代表權的基礎上推選,由締約方會議認可
6. 多邊基金的資金應來自非按照第5 條第1 款行事的締約方根據聯合國會費分攤比額表以可自由兌換貨幣或在某些情況下以實物和/或本國貨幣作出的捐獻其他締約方捐款應予以鼓勵雙邊合作以及締約方決定同意的某些區域合作若符合締約方的決定中載明的條件可在一定百分比內視為對多邊基金的捐款,但這類合作須至少包括下列要點
(a) 與執行本議定書的規定切實相關;
(b) 提供額外資金;
(c) 用以支付議定的增加費用
7. 締約方應就多邊基金每一財政時期的方案預算作出決定并確定個別締約方對該預算的捐款百分數
8. 多邊基金項下的資源應在受惠締約方同意下撥付
9. 在本條下的締約方決定應盡量以協商一致方式作出如果盡了一切努力謀求一致意見而仍然未能達成協議,則這些決定應以出席并參加表決的締約方的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但須在按照第5 條第1 款行事和非按照該條款行事的締約方兩者之中都取得多數票
10. 本條所規定的資金機制不障礙將來就其他環境問題可能作出的任何安排
U. 第10A條技術轉讓
以下條款應加在議定書內作為第10A 條
第10A 條技術轉讓
每一締約方應配合資金機制支持的方案,采取一切實際可行步驟,以確保
(a) 現有最佳的無害環境的替代品和有關技術迅速轉讓給按照第5 條第1 款行事的締約方
(b) 以上(a)項所指的轉讓在公平和最優惠的條件下進行
V. 第11 條締約方會議
議定書第11 條第4 款(g)項應以下文取代
(g) 按照第6 條,評估關于過渡性物質的控制措施和情況;
W. 第17 條生效后加入的締約方
第17條在第2 條字樣之后應加入第2A 至第2E 條幾個字
X. 第19 條退出
議定書第19 條應以下文取代
任何締約方,可在履行第2A 條第1 款所載義務滿四年后的任何時候,經向保存人提出書面通知,退出本議定書退出應在保存人接到退出通知起一年后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上指明的較后日期生效
Y. 附件
下列附件應加在議定書內
附件B: 受控物質
類 別 物 質 消耗臭氧潛能值
第一類 CF3C1 (CFC-13) 1.0
C2FC15 (CFC-111) 1.0
C2F2C14 (CFC-112) 1.0
C3FC17 (CFC-211) 1.0
C3F2C16 (CFC-212) 1.0
C3F3C15 (CFC-213) 1.0
C3F4C14 (CFC-214) 1.0
C3F5C13 (CFC-215) 1.0
C3F6C12 (CFC-216) 1.0
C3F7C1 (CFC-217) 1.0
第二類
CC14 四氯化碳 1.1
第三類
C2H3C13* 1,1,1-三氯乙烷* 0.1
(甲基氯仿)
* 本分子式并不指1,1,2-三氯乙烷。
附件C: 過渡性物質
類 別 物 質
第一類 CHFCl2 (HCFC-21)
CHF2Cl (HCFC-22)
CH2FCl (HCFC-31)
C2HFCl4 (HCFC-121)
C2HF2Cl3 (HCFC-122)
C2HF3Cl2 (HCFC-123)
C2HF4Cl (HCFC-124)
C2H2FCl3 (HCFC-131)
C2H2F2Cl2 (HCFC-132)
C2H2F3Cl (HCFC-133)
C2H3FCl2 (HCFC-141)
C2H3F2Cl (HCFC-142)
C2H4FCl (HCFC-151)
C3HFCl6 (HCFC-221)
C3HF2Cl5 (HCFC-222)
C3HF3Cl4 (HCFC-223)
C3HF4Cl3 (HCFC-224)
C3HF5Cl2 (HCFC-225)
C3HF6Cl (HCFC-226)
C3H2FCl5 (HCFC-231)
C3H2F2Cl4 (HCFC-232)
C3H2F3Cl3 (HCFC-233)
C3H2F4Cl2 (HCFC-234)
C3H2F5Cl (HCFC-235)
C3H3FCl4 (HCFC-241)
C3H3F2Cl3 (HCFC-242)
C3H3F3Cl2 (HCFC-243)
C3H3F4Cl (HCFC-244)
C3H4FCl3 (HCFC-251)
C3H4F2Cl2 (HCFC-252)
C3H4F3Cl (HCFC-253)
C3H5FCl2 (HCFC-261)
C3H5F2Cl (HCFC-262)
C3H6FCl (HCFC-271)
第2 條: 生效
1. 本修正應于1992 年1 月1 日生效,但屆時必須已有成為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交存至少二十份批準接受或核準本修正的文書如果這項條件在該日尚未滿足,則本修正應于這項條件滿足之日以后第九十天生效
2. 為第1 款的目的,一個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交存的任何文書不應被視為該組織的成員國交存的文書以外的附加文書
3. 在本修正按第1 款規定生效后,本修正應于任何其他議定書締約方交存其批準接受或核準文書之日以后第九十天對其生效
《蒙特利爾議定書》哥本哈根修正(1992)
第1 條. 修正
A. 第1 條第4 款議定書第1 條第4 款內,或附件B應改為附件B 附件C 或附件E
B. 第1 條第9 款刪去議定書第1 條第9 款
C. 第2 條第5 款第2 條第5 款內,
第2A至2E條
之后應添加:
及第2H條
D. 第2 條. 第5 款之二議定書第2 條第5 款后面應增加下面一款:
5 之二 非按第5 條第1 款行事的任何締約方,可在任何一個或多個控制期間轉移給另一締約方第2F條所規定的消費計算數量的任何部分,只要轉移其消費計算數量中一部分的締約方的附件A 第一類受控物質的消費計算數量在1989 年沒有超過人均0.25 公斤,且有關締約方的合計消費計算數量不超過第2F條規定的消費限額此種消費的轉移應由每一個有關締約方告知秘書處,說明轉移的條件及其適用的期間
E. 第2 條第8(a)款和第11 款議定書第2 條第8(a)款和第11 款內,第2A至2E 條第4 5 節 應改為:第2A至2H 條
F. 第2 條第9(a)(i)款議定書第2 條第9(a)(i)款內,和(或)附件B應改為:,附件B 附件C 和/或附件E
G. 第2F條. 氟氯烴下列條文應加在議定書第2E 條之后:
第2F 條: 氟氯烴
1.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6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C 第一類受控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下列數量之和:
(a) 其附件A 第一類受控物質1989 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三點一; 及
(b) 其附件C 第一類受控物質1989 年消費的計算數量
2.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4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C 第一類受控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本條第1 款所述總和的百分之六十五
3.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10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C 第一類受控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本條第1 款所述總和的百分之三十五
4.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15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C 第一類受控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本條第1 款所述總和的百分之十
5.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20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C 第一類受控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本條第1 款所述總和的百分之零點五
6.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30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C 第一類受控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
7. 自1996 年1 月1 日起,每一締約方應盡力確保:
(a) 附件C 第一類受控物質的使用應限于尚無其他環境上更適宜的替代物質或技術可供采用的情況;
(b) 除為了保護人類生命或人類健康的罕見情況外,使用附件C 第一類受控物質不應超出附件A B 和C 所列受控物質目前的使用范圍;
(c) 除為了滿足其他環境安全及經濟上的考慮外,附件C 第一類受控物質的選用應是為了使臭氧的消耗減至最低限度
H. 第2G條: 氟溴烴議定書第2F條之后應增加以下一條:
第2G 條: 氟溴烴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6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C 第二類受控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本款應予實施,但締約方決定為滿足它們議定認為必要的用途而允許的生產量或消費量除外
I.第2H 條: 甲基溴
議定書第2G 條之后應增加以下一條:
第2H 條: 甲基溴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5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E 受控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91 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91 年生產的計算數量但為滿足按照第5 條第1 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91 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本條下消費量和生產量的計算數額應不包括締約方用于檢疫和裝貨啟運前用途的數量
J. 第 3 條
在議定書第3 條內,第2A至2E條應改為:第2A 至2H 條并將該條內或附件B改為:附件B C 或附件E
K. 第4 條第1 之三款
在議定書第4 條第1 之二款后面加上下面一款:1 之三. 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內,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任何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進口附件C 第二類所列任何受控物質
L. 第4 條第2 之三款
在議定書第4 條第2 之二款后面,加下面一款:2 之三. 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內,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將附件C 第二類所列任何受控物質出口到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
M. 第4 條第3 之三款
在議定書第4 條第3 之二款后面,加下面一款:3 之三. 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三年之內,締約方應按照公約第10 條內的程序,在一附件中詳列含有附件C 第二類受控物質的產品清單未曾按上述程序對該附件提出異議的締約方應在附件生效后一年內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進口這些產品
N. 第4 條第4 之三款
在議定書第4 條第4 之二款后面加下面一款:4 之三. 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五年內,各締約方應確定禁止或限制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進口以附件C 第二類受控物質制造但并不含有該物質的產品的可行性如果確定可行,締約國應按照公約第10 條的程序在一附件中列出此種產品的清單未曾按上述程序對該附件提出異議的締約方應在附件生效一年內,禁止或限制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此種產品
O. 第4 條第5 6 7 款
在議定書第4 條第5 6 7 款中受控物質應以下文替代:附件A 和B 及附件C 第二類所列受控物質
P. 第4 條第8 款
在議定書第4 條第8 款內把第1,1 之二2 3 3 之二4 和4 之二各款改為本條第1 至第4 之三款在進口之后加和出口并刪除或對該國作第2 和第2 之二兩款所指的出口;在第2A 至2E 條之后加,第2G條
Q. 第4 條第10 款
在議定書第4 條第9 款后增添下一款:
10. 各締約方應在1996 年1 月1 日以前審議是否對本議定書作出修正,以便將本條的措施擴大適用于與非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就附件C 第一類和附件E 所列受控物質的貿易
R. 第5 條第1 款
議定書第5 條第1 款的末尾,應增添下文:但須任何對1990 年6 月29 日倫敦締約方第二次會議通過的調整或修正作出的進一步修正只在本條第8 款規定的審查進行之后才對按照本款行事的締約方適用,并且這些修正必須依據該審查的結果
S. 第5 條第1 之二款
在議定書第5 條第1 款之后增加如下一款:1 之二. 締約方應考慮到本條第8 款所提及的審查根據第6 條所作的評估和其他任何有關的資料,在1996 年1 月1 日前按第2 條第9 款規定的程序,決定:
(a) 就第2F條的第1 至6 款而言,對按本條第1 款行事的締約方在附件C第一類受控物質的消費方面應適用什么基準年最初數量控制時間表和淘汰日期;
(b) 就第2G條而言,對按本條第1 款行事的締約方,在附件C 第二類受控物質的生產和消費方面適用那一個淘汰日期; 和
(c) 就第2H 而言,對按本條第1 款行事的締約方,在附件E 受控物質的消費和生產方面應適用什么基準年最初數量和控制時間表
T. 第5 條第4 款
議定書第5 條第4 款中第2A 至2E 條應改為:第2A至2H條
U. 第5 條第5 款議定書第5 條第5 款中在第2A至2E 條所規定控制措施后應增加:和按照本條1 之二款決定的載于2F至2H 條中的任何控制措施
V. 第5 條第6 款議定書第5 條第6 款中在第2A至2E 條規定的任何或全部義務后應增加:或按照本條第1 之二款決定的載于第2F至2H 條中的任何或全部義務
W. 第6 條議定書第6 條內:第2A至2E 條規定的控制措施及附件C 第一類所列過渡性物質的生產
進口和出口情況應改為:第2A至2H 條規定的控制措施
X. 第7 條第2 3 款議定書第7 條第2 3 款應由下文代替:2. 每一締約方應在議定書所載關于附件B C 和E 物質的規定對該締約方各自生產之日起三個月內向秘書處提供有關下列附件中每一種受控物質的生產進口和出口統計數據
- 附件B 和C(1989 年數據)
- 附件E(1991 年數據)
3. 每一締約方應在關于附件A B C 和E 所列物質的規定對該國各自生效的那一年及以后每一年向秘書處提供附件A B C 和E 內所列每一種受控物質的年產量 (根據第1 條第5 款的定義) 統計數據,并為每一種物質分別提供下列數據:
- 用于原料的數量,
- 用締約方會議核準的技術銷毀的數量,和
- 同締約方和非締約方各自進口和出口的數量,
數據應在數據有關年度結束后九個月內提出
Y. 第7 條第3 之二款
在議定書第7 條第3 款之后加入以下一款:3 之二. 每一締約方應向秘書處提供關于其經過再循環的附件A 第二類和附件C 第一類所列每一種受控物質的每年進口和出口數量的單獨統計數據
Z. 第7 條第4 款
在議定書第7 條第4 款內第1 2 和3 款應改為第1 2 3 和3 之二款AA. 第9 條第1(a)款刪去議定書第9 條第1(a)款內的和過渡性物質BB. 第10 條第1 款在議定書第10 條第1 款第一句的控制措施等字之后應增加:以及依據第5 條第1 之二款決定的第2F 至第2H 條的任何控制措施CC. 第11 條第4(g)款議定書第11 條第4(g)款內應刪除關于過渡性物質的控制措施和情況DD. 第17 條議定書第17 條內,第2A至2E條應改為第2A至2H條EE. 附 件1. 附件C議定書附件C 應以下列附件取代;
* 在列出消耗臭氧潛能值的幅度時為議定書的目的應使用該幅度的最高值作為單一數值列出的消耗臭氧潛能值是根據實驗室的測量計算得出的作為幅度列出的潛能值是根據估算得出的因此較不確定幅度值涉及一個同質異構團的潛能值其最高值具有最大消耗臭氧潛能值的異構體的消耗臭氧潛能值估計數最低值是具有最少消耗臭氧潛能值的異構體的潛能值估計數
** 指明最可能大規模生產的物質并為議定書的目的列出其消耗臭氧潛能值
2. 附件E
應將以下附件增入議定書內:
第2 條: 與1990 年修正的關系
任何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都不得對本修正交存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文書,除非該國或該組織已經或同時對1990 年6 月29 日倫敦締約方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修正交存此種文書
第3 條: 生效
1. 本修正應于1994 年1 月1 日生效,但屆時必須已有成為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交存至少二十份批準接受或核準修正的文書如果這項條件在該日尚未滿足,則本修正應于這項條件滿足之日以后第九十天生效
2. 為第1 款的目的,一個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交存的任何此種文書不應被視為該組織的成員國交存的文書以外的附加文書
3. 在本修正按第1 款規定生效后,本修正應于任何其他議定書締約方交存其批準接受或核準文書之日以后第九十天對其生效
《蒙特利爾議定書》蒙特利爾修正(1997 年)
第1 條: 修正
A. 第4 條,第1 之四款
應將下列一款插入議定書第4 條第1 之三款之后:1 之四. 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內,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任何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進口附件E 中所列受控物質
B. 第4 條, 第2 之四款應將下列一款插入議定書第4 條第2 之三款之后:2 之四. 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后,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向任何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出口附件E 中所列受控物質
C. 第4 條, 第5 6 和7 款將議定書第4 條第5 6 和7 款中的下列用語:及附件C 第二類改成:附件C 第二類和附件E
D. 第4 條,第8 款應將議定書第4 條第8 款中的下列用語:第2G條改成:第2G和第2H 條
E. 第4A條: 對與締約方貿易的控制應將下列一條作為第4A條增列入議定書之中:
1. 如若一締約方盡管已為履行議定書為之規定的各項義務而采取了所有切實的步驟,但仍未能于適用于該締約方的某一受控物質逐步停用日期之后停止為其國內消費目的而不是經各締約方商定屬于必要用途的目的生產該物質,則它便應禁止出口經使用過再循環和再生的這一物質,但用于銷毀目的的此類物質除外
2. 本條第1 款應在不影響到公約第11 條的適用和議定書第8 條所規定的不遵守情事程序的條件下予以適用
F. 第4B 條: 許可證制度應將下列一條作為第4B 條增列入議定書之中:
1. 每一締約方應于2000 年1 月1 日或在本條對其正式生效后三個月之內,以其中較遲者為準,建立和實施對新的使用過再循環和再生的附件A B C 和E 所列管制物質的進出口發放許可證的制度
2. 盡管有本條第1 款的規定,但任何按照第5 條第1 款行事的締約方如若決定它不能建立并實施對附件C 和E 中所列管制物質的進出口發放許可證的制度,則該締約方可以分別在2005 年1 月1 日和2002 年1 月1 日之前暫緩采取這些行動
3. 每一締約方應于實行這一許可證制度之后三個月之內,向秘書處匯報有關建立和實施這一制度的情況
4. 秘書處應定期編制并向所有締約方分發已向它匯報了其許可證制度運作情況的締約方的名單,并將此資料轉交履行委員會審議并向各締約方提出適當的建議
第2 條: 與1992 年修正之間的關系
任何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如若未能于先前或在此同時交存對1992 年11 月25 日在哥本哈根舉行的締約方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修正的批準接受核可或加入文書,便不得交存對本修正的批準接受核可或加入文書
第3 條: 生效
1. 本修正應于1999 年1 月1 日起生效,但屆時必須至少有20 份由已是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的締約方的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交存的批準接受或核準本修正的文書如若屆時這一條件未得到滿足,則本修正便應于這一條件得到滿足之后的第九十天起開始生效
2. 為了第1 款的目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交存的任何此類文書,應不計為此種組織的成員國交存的文書之外另加的文書
3. 于本修正生效之后,按照第1 款的規定,它將于任何國家或經濟一體化組織交存批準接受核可或加入文書之日以后的第九十天對之生效
《蒙特利爾議定書》北京修正(1999 年)
第1 條: 修正
A. 第2 條第5 款在議定書第2 條第5 款中以:第2A條至第2F條取代:第2A條至第2E 條
B. 第2 條第8 款a 項和第11 款在議定書第2 條第8 款a 項和第11 款中以:第2A條至第2I 條取代:第2A條至第2H 條
C. 第2F條第8 款在議定書第2F條第7 款之后增列以下一款:生產一種或一種以上此類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4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內,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C 第一類受控物質的生產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以下兩個總數的平均數:
(a) 1989 年附件C 第一類受控物質的消費計算數量及1989 年附件A 第一類受控物質消費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二點八的總合;和
(B) 1989 年附件C 第一類受控物質的生產計算數量及1989 年附件A 第一類受控物質生產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二點八的總合然而,為了滿足按第5 條第1 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計算數量可超過這一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上文規定的附件C 第一類受控物質生產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五
D. 第2I 條:應在議定書第2H 條之后插入如下一條:第2I 條: 溴氯甲烷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2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內,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C 第三類受控物質的生產和消費計算數量不超過零除非締約方決定允許為滿足其商定為必要的用途所必需的生產或消費數量, 否則均應實施本條款
E. 第3 條在議定書第3 條中以:第2 條第2A至第2I 條取代:第2 條第2A至第2H 條
F. 第4 條第1 之五款和第1 之六款在議定書第4 條第1 之四款后增列以下兩款:第1 之五. 截至2004 年1 月1 日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附件C 第一類受控物質第1 之六. 每一締約方應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內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附件C 第三類受控物質
G. 第4 條第2 之五款和第2 之六款在議定書第4 條第2 之四款后增列以下兩款:第2 之五. 截至2004 年1 月1 日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向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出口附件C 第一類受控物質第2 之六. 每一締約方應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內禁止向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出口附件C 第三類受控物質
H. 第4 條第5 至7 款在議定書第4 條第5 至7 款中以:附件A B C 和E取代:附件A 和B 附件C 第二類和附件E
I.第4 條第8 款在議定書第4 條第8 款中以:第2A至第2I 條取代:第2A至第2E 第2G和2H 條
J. 第5 條第4 款在議定書第5 條第4 款中以:第2A至第2I 條取代:第2A至第2H 條
K. 第5 條第5 和6 款在議定書第5 條第5 和6 款中以:第2A至第2E 條及第2I 條取代:第2A至第2E 條
L. 第5 條第8 之三款a 項第5 條第8 之三款a 項末尾處添加以下一句:截至2016 年1 月1 日按本條第1 款行事的每一締約方都應遵守第2F條第8 款規定的控制措施,并作為遵守這些控制措施的基礎,應使用2015 年生產和消費計算數量的平均數;
M. 第6 條在議定書第6 條中以:第2A至第2I 條取代:第2A至第2H 條
N. 第7 條第2 款在議定書第7 條第2 款中以:附件B 以及附件C 第一類和第二類取代:附件B 和C
O. 第7 條第3 款在議定書第7 條第3 款第一句之后添加以下一句:每一締約方應向秘書處提供有關用于檢疫和裝運前用途的附件E 受控物質的數量的年度統計數據
P. 第10 條在議定書第10 條第1 款中以:第2A至2E 條及第2I 條取代:第2A至2E 條
Q. 第17 條在議定書第17 條中以:第2A至第2I 條取代:第2A至2H 條
R. 附件C在議定書附件C 中增列以下一類物質:類別 物質 導構體數目 消耗臭氧潛能值第三類CH2BrCl 溴氯甲烷 1 0.12
第2 條: 與1997 年修正之間的關系
任何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如若未能于先前或在此同時交存對1997 年9 月17 日在蒙特利爾舉行的締約方第九次會議所通過的修正的批準接受或核準或加入文書,便不得交存對本項修正的批準接受或核準或加入文書
第3 條: 生效
1. 本項修正應于2001 年1 月1 日生效,但屆時必須至少有二十份由已是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的締約方的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交存的批準接受或核準本項修正的文書如若屆時這一條件未得到滿足,則本項修正便應于這一條件得
到滿足之后的第九十天起開始生效
2. 為了第1 款的目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交存的任何此類文書,應不計為此種組織的成員國交存的文書之外另加的文書
3. 于本項修正生效之后,按照第1 款的規定,它將于任何國家或經濟一體化組織交存批準接受核可或加入文書之日以后的第九十天對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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